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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改革对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6-08-03 16:54:15 围观:2928

   目前,参加高考的学生网上录取流程,大概共有8个步骤,简单总结如下,即院校和省招办建立联系→院校与省招办核对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院校下载并审阅考生电子档案→院校拟定预录取名单和预退档名单→省招办办理录检确认手续→省招办打印新生录取名册→院校按录取名册给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显而易见,在目前这种平行志愿招生模式下,录取学生的标准就是“看得见的分数”,通过分数高低对考生进行排位,结合高等院校的招生计划,最终确定录取人选。现行的大学招生录取制度,即根据考生成绩和填报志愿集中录取的模式,显然主导权掌握在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中,高校只能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顺次录取即可,不需要分析、评估和判断,不需要加入任何智力因素。可以说,目前实现平行志愿的录取办法,使得我国的高考录取工作“分数至上论”更为严重,高校完全失去了招生自主权,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接收各省招生委员会送达的考生档案。

    但是,目前的高考录取流程设计又非常复杂,包括模拟投档、确定投档比例、正式投档、阅档、拟录取、录取检查、打印录取名单等一系列环节,高校需要在极端的时间内与各省招生委员会不断互动联系,通过多次投档确定应该录取的人选。这种模式唯分是举,基本上忽略了对考生其他素质的考量,毫不夸张的说目前高校招生办工作人员从事的完全是繁琐的行政工作,招生办变成了“接生站”,高校无法选取符合自身价值观、学术观、人才观的学生,对于大学的学术和教学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正是基于以上原因,高考改革提出了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从而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并且逐步凸显高校在录取工作中的自主权。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高考改革目标,未来的大学招生录取将采取“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那么,大学相关招生机构具体会通过哪些程序和方法,体现招生工作的自主权呢?在此我们不妨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录取工作模式,结合中国高考的实际情况,对未来中国高校的招生工作进行设想。

    在美国顶尖大学,招生事务一般由招生委员会管理。不同学校的招生委员会构成差异很大。有些大学的招生委员会是单一型结构,成员数量不多,一般为5人左右,由招生办公室主要管理人员组成,通常情况下不吸收教授参与。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阅读者的前期评估,结合招生名额、地域、家庭背景、校友以及种族、民族、性别等在美国文化中非常敏感但对于生源多样化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类因素,综合分析判断,通过投票做出最后录取与否的决定。由于申请者数量众多,这项工作常常要持续几个月之久。招生委员会主席——通常就是招生办公室主任——虽然在投票时只有一票,但他(她)可以通过名额分配等途径在过程中实施干预,有时会对最终结果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美国顶尖大学对于招生办公室主任的选择非常慎重,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察。一旦选定,一方面给予其很高的地位——许多大学的招生办公室主任是仅次于校长和教务长的第三把手,地位比副校长还要高——另一方面,给予其丰厚的薪水和终身职位,防止其做出有碍公正录取的行为。    

    与之相比,另外一些大学的招生委员会构成则比较复杂。比如,美国最著名的文理学院之一的威尔斯理女子学院招生委员会就是一个多元型结构。作为全美首屈一指的女子学院,威尔斯理每年招生约600人,最终发放录取通知书约1200份,申请者一般约为4000多人——所有学生都知道申请威尔斯理的难度,只有最具实力的学生才敢于提出申请。大学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教授代表和学生代表三方组成。其中,教授代表由教授提名委员会——类似的教授委员会在威尔斯理有几十个——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整个招生委员会按照生源来源区域被分为若干小组,每一个小组也相应由招办人员、教授和学生组成,一般为3—5人,有时候有的小组里没有学生——学生学业压力很大,参与人数有限。每个小组大约阅读200份申请材料,然后进行讨论和打分,最后把所有得分加总,投票决定是否录取。招生委员会主席会参加每一个小组的讨论并投票。和前一种模式不同,在这种招生模式中,教授的学术权力影响会变得非常大。一般而言,招办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学生的数量也有限,因此,教授往往就成为决定学生录取与否的最重要的群体。如果招生委员会主席本身就是教授,那么,学术权力的影响力就会更大;如果招生委员会主席为非学术人员,他(她)就很难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这种模式中,行政权力受到了制约,学术权力主导了招生进程。

     很显然,美国高校的这两种模式,都完全不同于中国的录取模式,为了摆脱高校在录取过程中的“助产士”角色,同时提高高校在录取工作的学术要求,我们认为未来中国高校的招生机构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委员会由专业化的招生人员组成,不一定全部是招生办公室人员,也可以是在招生第一线与学生有直接接触机会的招生组长,或者是对招生业务流程比较熟悉的研究人员。另一种模式是,委员会由招生办公室人员、教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教授代表由各院系教授委员会推荐人选,学生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当然,这些非专业人员在参与录取工作之前,必须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他(她)们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由此实现招生事务中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统一。       

    以上两种模式都为比较理想的情况,充分凸显了招生工作的学术要求和专业水平。但是,考虑到教育改革中提及的教育公平、录取工作的时限要求等因素,这两种模式在现实操作中仍有一定困难。无论未来中国高校招生的具体流程和方法是什么,我们都有理由相信,高校在录取工作中的自主权会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也会不断提高,高校录取工作更多变为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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